广西福鹿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桂商院评〔2013〕2号
关于印发《广西福鹿会职业技术学院评估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西福鹿会职业技术学院评估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学院评估督导室反映。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19日
广西福鹿会职业技术学院评估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1990年10月31日)、《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估督导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基本定位。评估督导工作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学校的评估督导工作颁布了专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学校内部评估,即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规定: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开展评估督导工作,为学校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为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院建立专项评估(含单项评估,统称专项评估)制度和教学督导制度。专项评估以教学系部工作为主要对象,重点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毕业生质量评估以及其他教学工作的专项评估等。教学督导以教师工作为主要对象,重点是教师课前准备督导、课堂教学督导、课程考核督导以及教风学风督导等。
第二章 评估督导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评估督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评估督导室为学院专项评估、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机构,学院配备专职评估督导专业人员及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院专项评估实行评估组工作制度。学院建立校内专兼职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情况聘请校外评估专家。评估督导室负责制订校内专兼职评估专业人员条件要求,并建立校外专家库。学院专项评估组的组成由学院下文。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实行院、系两级工作制度。学院评估督导室履行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能,室领导、专职督学、专职督导员等为院级教学督导成员。教学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由系部领导担任教学督导组组长,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从本系部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中选聘(高级职称、教研室主任、硕士学位讲师等)。系部督导组成员名单等报送评估督导室备案。
第七条 学院试行派驻督导制度。学院安排评估督导室领导、专职督学、专职督导员等担任派驻系部督导主任(副主任),专职督导力量不足时可以返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退休教师派驻系部任督导主任。派驻系部督导主任由评估督导室负责管理,对各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规范以及教风学风等进行督促、指导,对所在派驻系部教学督导组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系部应支持派驻督导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 评估督导工作、两级督导听课、派驻督导主任、外聘专家等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督导工作计划方案
第九条 专项评估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一)专项评估作为集中性的重点工作,应依据学院工作重点制定校内专项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评估督导室拟订,会有关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定下发。根据工作需要年度中期可以调整专项评估工作计划,程序如前。
(二)每类专项评估均应制订专项评估方案,作为专项评估的标准和依据。专项评估方案由评估督导室会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下发试行。
(三)专项评估一般由学院评估督导室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院长同意也可以由职能部门会评估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一)教学督导作为经常性的日常工作,由学院评估督导室会各教学系部进行。评估督导室应制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印发各教学系部及系部督导组执行。
(二)院级教学督导工作应根据具体项目制订督导方案。如教师课前准备督导方案、课堂教学督导方案、课程考核督导方案,以及其他教学工作督导方案等。各具体项目督导方案由评估督导室制订,会教务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后印发实施。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由系部结合院级督导工作计划制定,并及时报评估督导室备案后实施。
(三)院级教学督导计划、方案由评估督导室组织实施。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由系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估工作基本要求和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专项评估基本要求。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评估。以中央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国家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等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评估督导室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拟订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对象主要为各系,可以溯及有关教学部、职能部门等。
(二)专业评估。评估督导室会同教务科研处等拟订评估工作方案。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专业评估要求等为主要依据。评估对象主要为各系专业、专业群,可以溯及有关教学部、职能部门等。
(三)课程评估。评估督导室会同教务科研处、有关系部等拟订评估工作方案。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课程评估要求等为主要依据。评估对象主要为各核心课程、重点课程等。
(四)毕业生质量评估。评估督导室会同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校友会等拟订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对象主要为各专业毕业生。
(五)其他教学工作单项评估。按具体对象拟订评估方案。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及运用。
(一)以专项评估报告为主要工作结果。各专项评估报告模板由评估督导室制订。
(二)评估报告不作等级结论,但应提出分析意见,可以分别就评估内涵、主要观测点等提出肯定性评价或改进性建议。
(三)学院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专项评估报告,并对分析意见、肯定评价和改进意见作为决策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督导工作基本要求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项教学督导的基本要求。
(一)教师课前准备督导。重点内容是教师开学准备工作必备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含实践指导书)、学期授课教学进度表、教案、课件等。以教研室为单位将每位教师开学教学准备检查情况列表报系部。系部督导组会同驻系部督导主任对各教研室教师开学课前准备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在开学三周内形成《教师课前准备督导报告》(电子版),经驻系部督导主任和系部督导组长审定后报评估督导室。评估督导室应于开学一个月内形成全校教师课前准备督导报告。
(二)教师课堂教学督导。重点内容是总结性听课和诊断性听课。总结性听课对象为本系部授课教师(含双肩挑)处于学生评价较前者(3-5名),诊断性听课对象为本系部授课教师学生评价较差者(个别或忽略)。系部督导组会同驻系部督导主任确定听课对象和时间安排,并在学期的第十六周前依据听课评课结果形成《教师课堂教学督导报告》(电子版),经驻系部督导主任和系部督导组长审定后报评估督导室。评估督导室应于期末前一个月内形成全校听课情况报告。
(三)课程考核督导。重点是各课程考核结果及分析。按照学院有关课程考核文件规定,各系部应将本系部课程考核结果(考试分析)汇总,对出现结果异常的作简要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系部督导组会同驻系部督导主任对课程考核检查结果进行督导,并在开学后三周内形成《教师课程考核督导报告》(电子版),经驻系部督导主任和系部督导组长审定后报评估督导室。评估督导室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形成全校课程考核督导报告。
(四)其他教学工作督导。按照其他教学工作单项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督导结果及运用。
(一)以教学督导报告为主要工作结果。各教学督导报告模板由评估督导室制订。
(二)评估督导室应将《教师课前准备督导报告》(分系部,电子版)报送院长、分管教学及督导工作领导、教务科研处、各系部等,作为评价教学系部管理以及各教师课前教学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督导室应将《教师课堂教学督导报告》(分系部,电子版)报送院长、分管教学及督导工作领导、教务科研处、各系部等,作为系部安排示范性公开课、年度推荐评选优秀教师重要依据,以及对个别教师授课水平的提高提供诊断意见建议。
(四)评估督导室应将《教师课程考核督导报告》(分系部,电子版)报送院长、分管教学及督导工作领导、教务科研处、各系部等,作为检查学院课程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的重要参考。
(五)其他教学工作督导报告,如教风督导报告、学风督导报告等,视工作计划和方案要求,明确督导结果,落实报告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评估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福鹿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